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060079号“百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6:57:05关于第64060079号“百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889号
申请人:广东百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冠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60079号“百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删除第2902、2903小类上的商品“鱼片;金枪鱼(非活);鱼制食品;鱼肉干;鱼罐头”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982311号“金佰利”商标、第7739347号“百利氏”商标、第50279314号“百利氏”商标、第29777031号“金佰利”商标、第23070021号“百利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在无效宣告裁定中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在“鱼片;金枪鱼(非活);鱼制食品;鱼肉干;鱼罐头”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针对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干;肉脯;鸡肉;鸡肉丸;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四、五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干;肉脯;鸡肉;鸡肉丸;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鱼片;金枪鱼(非活);鱼制食品;鱼肉干;鱼罐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