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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37956号“纽澜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6:56:57关于第61937956号“纽澜地”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777号
申请人:山东纽澜地何牛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韩信汇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宁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3日对第61937956号“纽澜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纽澜地”作为申请人的主打品牌,经申请人长期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在当地行业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纽澜地”作为申请人企业字号,二者已经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同时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知名度。二、“纽澜地”品牌标识是申请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申请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行为。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的在先商号发生混淆,致使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受到损害。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第22106236号“纽澜地”商标、第24350934号“纽澜地”商标、第34207607号“纽澜地黑牛”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五、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六、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商标管理秩序,产生不良影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若争议商标继续使用,必然损害申请人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七、争议商标若继续使用,必将导致消费者误认和混淆,会产生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2、申请人“纽澜地”品牌宣传视频图片资料;3、申请人“纽澜地”品牌产品图片与宣传片链接;4、“纽澜地”品牌线下经销合同及发票等资料。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5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7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蜂蜜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7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火腿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5类、第20类、第21类、第24类、第25类、第29类、第30类、第31类、第35类、第43类、第44类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注册了28件商标,其中包括11件“谭溪山”、5件“安澜湾”商标、6件“黄河安澜湾景区”商标、1件“金丝马踏湖”商标、1件“御泉汤”商标与被申请人所在地地名、景点名称相同或近似。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审理范畴,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及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别明显,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首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保护,应以他人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通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为基本事实依据,同时保护范围原则上应以争议商标核定商品与申请人所经营商品类似为限。从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来看,其“纽澜地”商号多使用在牛肉商品及相关行业上,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号“纽澜地”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茶等商品上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就在案证据而言,本案尚难以认定争议商标在茶等商品上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其次,如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纽澜地”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为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在茶等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申请人“纽澜地”商标并非固有的汉字组合,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其“纽澜地”牛排、黑牛商品在天猫、抖音多个直播间销售,腾讯视频对其“纽澜地”品牌进行宣传报道,并与他人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其“纽澜地”品牌黑牛雪花牛肉商品,其申请人“纽澜地”商标经使用在牛排、黑牛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亦同处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地理位置相距较近,被申请人有知晓申请人“纽澜地”商标的可能,其注册与申请人在先“纽澜地”商标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难谓巧合。同时据审理查明事实3,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5类、第20类、第21类、第24类、第25类、第29类、第30类、第31类、第35类、第43类、第44类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注册了28件商标,其中包括11件“谭溪山”、5件“安澜湾”商标、6件“黄河安澜湾景区”商标、1件“金丝马踏湖”商标、1件“御泉汤”商标与被申请人所在地地名、景点名称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未对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商标的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之主张不再予以置评。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此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情形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争议商标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故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李钊
梁朦朦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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