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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748516号“水滋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6:56:51关于第22748516号“水滋源”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851号
申请人: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许钢生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4日对第22748516号“水滋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并使用的第13960162号“滋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79210号“滋源 SEE YOU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37678号“滋源 SEEYOU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名下的“滋源”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在全国乃至国际社会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达到事实驰名的程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侵害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利。被申请人 属于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具有“搭便车”、“傍名牌”、企图攀附他人品牌知名度的主观恶意,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申请秩序。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决定书、裁定书;2、所获荣誉情况;3、广告宣传情况及合同;4、新闻报道;5、企业信息报告;6、备案信息;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8、判决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香水、护发素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水、化妆品、护发素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并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提《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并据此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在此前提下,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的主体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途径之规定,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该条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此外,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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