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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976314号“泰力 TAIL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6:52:19关于第28976314号“泰力 TAILI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193号
申请人:苏州泰力精密紧固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泰力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8日对第28976314号“泰力 TAIL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541885号“TAI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构成近似,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恶意性,其行为损害了市场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企业荣誉证书;2、线上店铺信息;3、宣传海报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证明力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二、争议商标具有合理创意来源,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已与申请人在先商标共存。三、争议商标具有极高的显著性、知名度及影响力。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代理商协议及发票;2、产品合同书;3、广告费用、参展合同及发票;4、品牌所获荣誉;5、争议商标实际宣传推广资料;6、活动资料等。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事实不明,证据不足,无正确的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已在正文阐述,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螺丝、金属标志牌、非电气缆绳用金属接头、金属建筑材料、金属锁(非电)商品上。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垫圈、家具用金属附件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主要识别部分“泰力 TAILI”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部分“TAILI”在整体呼叫、认读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螺丝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螺丝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金属螺丝”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保护的是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益,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螺丝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其享有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对争议商标在金属螺丝商品上不适用上述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并非商标所获荣誉证书,证据2、3为网络或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综合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TAILI及图”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标志牌等其余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在金属标志牌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另外,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所提其他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金属螺丝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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