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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56396号“跑坡山羯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6:52:11关于第66356396号“跑坡山羯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747号
申请人:准格尔旗粮哥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欧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56396号“跑坡山羯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011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保留“肉、羊肉”商品,放弃其余商品。申请商标使用“肉、羊肉”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商标具有显著性,请求对申请商标在“肉、羊肉”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保留“肉、羊肉”商品,放弃其余商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
申请商标文字“跑坡山羯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跑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羊肉”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使用在“羊肉”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蔡婷
2023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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