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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13070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6:52:26关于第4013070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41784号重审第0000004913号
申请人:广州酒优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141784号《关于第4013070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9398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前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2043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审申请人不服(2021)京行终2043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再256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2021)京行终2043号、(2020)京73行初9398号行政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再审查明事实,在二审判决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依法撤销第9180767号“GLIDING EAG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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