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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261263号“好喜爱HAOXIA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5:50:17关于第23261263号“好喜爱HAOXIAI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99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姚栋峰
委托代理人:河南升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西安喜爱购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61263号“好喜爱HAOXIA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003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其2019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河南名派食品有限公司与济南鑫顺源包装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出库单、发货单;
2、电子单据、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商品小票;
3、商品图片、包装图片、店面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通过调取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相关证据,该部分证据与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我局对该部分证据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3月23日向商标局提起注册申请,于2018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调查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合同、出库单、电子单据等(证据1、2)均未体现复审服务,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上的使用,故该部分证据不能作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商业使用的充分证据;申请人提交的商品图片等(证据3)则为自制证据,不能确认其形成时间和实际进入市场流通的情况,且未体现复审服务,难以作为复审商标使用的充分证据;综合考虑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证据,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
刘阳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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