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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754720号“RAYE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5:50:11关于第28754720号“RAYEA”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86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杨琛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黄振爱
申请人因第28754720号“RAYE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293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申请复审商标以来就一直积极的使用该商标。经过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各方面宣传使用,已具有了一定知名度。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实体店照片;2、服装、鞋等照片;3、二维码信息;4、微信公众号信息;5、微信视频营销号信息;6、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7、包装袋订单信息及物流信息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并将该证据寄送予申请人进行质证,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打印件):8、商标吊牌等照片;9、订单信息、聊天记录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1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商业信息代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替他人推销”服务上。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8均为自制证据,未体现其形成时间,亦非未体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3与复审商标使用无关;证据4、5、6均未能体现复审商标在市场营销、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上的使用;证据7、9体现为申请人采购吊牌、包装袋等信息,亦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14日期间在“市场营销;商业信息代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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