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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41822号“卓跃星 少儿篮球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5:49:26关于第66141822号“卓跃星 少儿篮球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727号
申请人:郑州贝体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创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41822号“卓跃星 少儿篮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服务,则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40895号“卓乐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第35343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实际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除“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以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在“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在该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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