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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53514号“红楼老豆腐饼卷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1:54:29关于第67353514号“红楼老豆腐饼卷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037号
申请人:孙凯甫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53514号“红楼老豆腐饼卷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4958号“红楼集团 HONGLOU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695455号“重庆红楼医院 HONGLOU HOSPITAL OF CHONGQ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619963号“红楼教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1604134号“红楼茶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284249号“红楼茶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显著识别部分、商标含义、读音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王曌伟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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