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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92883号“向前优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1:54:36关于第63992883号“向前优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867号
申请人:广西向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龙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92883号“向前优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77180号“向前”商标、第59945650号“向前房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23年1月13日有效期满,且未予续展。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安置;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前两项服务上,两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字“向前优品”与引证商标二文字“向前房车”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故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员安置;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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