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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54842号“利即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1:53:48关于第66254842号“利即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286号
申请人: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伽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54842号“利即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所获荣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利即租”,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了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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