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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42898号“Friend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1:01:08关于第67842898号“Friend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144号
申请人:乐高博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42898号“Friend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26817号“PAULA & FRIENDS”商标、国际注册第1356907号“360° & FRIENDS”商标、第33033548号“CANDY CRUSH FRIENDS”商标、第42514131号“BLUE MON & FRIENDS”商标、第38567093号“MR KAT &FRIENDS”商标、第43273789号“FRIENDS RUNNING”商标、第49906915号“FRIENDS SCREEN”商标、国际注册第1570324号“SOFT CUDDLY FRIENDS”商标、第65717287号“FRIENDS GOLF”商标、国际注册第1111443号“TALKING FRIENDS”商标、第15873368号“RIENDS”商标、第26993719号“国王的朋友 KING'S FRIENDS”商标、第27001856号“KING'S FRIENDS”商标、第42862731A号“FRIENDA”商标、第19514344号“FIENDS”商标、第20678319号“FRIENDS ARTSPACE”商标、第30412103号“伙伴农场 FRIENDS FARM”商标、第33372194号“LITTLE FRIENDS”商标、国际注册第1688334号“FRIENDS ACADEM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九)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九、十九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年报;乐高教育在中国影响力证据;优酷网站以及豆瓣影评截图、各大视频网站录;相关活动照片;代理协议、审计报告;部分产品报关情况;相关调查报告;申请人相关国内企业营业执照和报道;宣传资料;新闻报道、调研报告;相关判决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十九仍处于驳回复审中,驳回复审决定尚未作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九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九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九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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