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763948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1:01:14关于第6763948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583号
申请人:成都新动世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知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394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82903号“苏情智海SUQING ZHIHAI及图”商标、第18757120号“智慧就业中心SMART CAREER CENTER及图”商标、第10319516号“晟泰 SENTY及图”商标、第3215792号“实德SHIDE及图”商标、第14604107号“石神 STONESPIRIT及图”商标、第21199262号图形商标、第67039592号图形商标、第48152425号图形商标、第67130382号“常熟市环境保护科技有限公司 CHANGSHU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CO., LT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已共存。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商标专用期限至2023年6月20日,现处于宽展期。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七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八、九显著识别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八、九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八、九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三的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贾秋实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