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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04096号“海房恋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1:01:01关于第66004096号“海房恋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906号
申请人:海房恋家(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乐享知慧(北京)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04096号“海房恋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91198号“海房管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字形设计、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形成较为稳定的市场秩序,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经建立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人知名度以及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海房恋家”与引证商标“海房管家”的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不动产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不动产出租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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