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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33686号“方睿思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8:16:04关于第67933686号“方睿思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371号
申请人:北京方睿思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33686号“方睿思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特定含义和较强的显著性,与申请人具有密切的关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52209号“方睿思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明显不同,整体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并未投入到实际使用中,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余理由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在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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