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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32871号“茶之伴 Tea partn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8:16:11关于第67032871号“茶之伴 Tea partn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160号
申请人:赵壁城
委托代理人:安徽双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32871号“茶之伴 Tea partn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识别功能,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因此不能被判定为缺乏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为“茶之伴 ”,使用在所指的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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