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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637834号“HC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8:15:57关于第49637834号“HC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72344号重审第0000004755号
申请人:南通四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72344号《关于第49637834号“HC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71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审理查明之事实,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经无效,其不应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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