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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51905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8:15:46关于第4651905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29593号重审第0000004673号
申请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29593号《关于第4651905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169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七、八、九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因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服装设计;室内设计;为戏剧公司提供布景设计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服装设计;室内设计;为戏剧公司提供布景设计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玉婷
谢乐军
洪强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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