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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368843号“托福TOPFUL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8:00:48关于第41368843号“托福TOPFULL”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212号
申请人: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君彪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09日对第41368843号“托福TOPFUL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TOEFL”、“托福”商标经长期使用在世界范围内已享有极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认定其注册使用在第41类“发展、管理英语语言能力测试”等服务上的第771160号“TOEF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以及在第41类“语言技能和语言学习的考试服务、提供教育考试和教育评价服务”等服务上的第1129840号“托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为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并损害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托福考试(TOEFL)的相关介绍;2、关于托福考试(TOEFL)的相关媒体报道;3、参展相关资料;4、相关项目介绍;5、TOEFL考试宣传册;6、TOEFL/托福考试分数要求、考点汇总等资料;7、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8、投放广告相关资料;9、相关服务协议及履行证据;10、国家图书馆在线数字图书馆下载的的部分报道资料打印件及国家图书馆出具的以“TOEFL”或“托福”为关键词的检索报告;11、媒体报道统计报告;12、申请人维权资料;13、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瓷砖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41类发展;管理英语语言能力测试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我局在商评字[2019]第0000264931号《关于第12055673号“TOEF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引证商标一、二在发展管理英语语言能力测试;关于语言熟练程序、语言技能和语言学习的考试服务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先生效裁定书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由我局查明的事实3及在案证据中其他相关裁定可知,申请人“TOEFL”、“托福”商标已被认定在发展管理英语语言能力测试等服务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受到保护。结合申请人在本案所提交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经过长期使用在“发展管理英语语言能力测试;关于语言熟练程序、语言技能和语言学习的考试服务”等服务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理应知晓,且申请人的“托福”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托福”商标汉字部分完全相同,外文部分呼叫相近,难谓巧合,已构成对该商标的复制。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核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从而减弱申请人商标的显著性,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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