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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065736号“reyounge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8:00:41关于第54065736号“reyoungel”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777号
申请人:蓓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海韵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家庄昂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对第54065736号“reyounge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REYOUNGEL”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相关公众、相关商品和服务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634347号“Reyoungel”商标、第12970058号“Reyoungel”商标、第17580337号“Reyoungel”商标、第23355145号“REYOUNGEL”商标、第23355376号“REYOUNGEL”商标、第23355504号“REYOUNGE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询,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有相同服务上注册在先且高度近似的“REYOUNG”商标,如:瑞阳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第3372751号“瑞阳REYOUNG及图”商标、第3645294号“REYOUNG及图”商标、第12065894号“REYOUNG及图”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七)。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和瑞阳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在先商标的复制、抄袭。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旗下公司证件;2、商标使用授权书;3、广告宣传、参展资料、部分合作协议及发票;4、商标档案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10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用冰袋等商品、第5类医用填料等商品、第3类洗衣剂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2022年11月27日经我局核准,引证商标一至六由申请人转让予蓓安实验室集团有限公司。
引证商标七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职业介绍所等服务上,现为“瑞阳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引证商标七的所有人为瑞阳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而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引证商标七的利害关系人,故不具备援引引证商标七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或第三十二条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法定主体资格,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予以驳回。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医用冰袋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
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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