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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189665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54:03关于第48189665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539号
申请人:江阴市大田策划服务部
委托代理人:无锡义海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北京实力电传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2日对第481896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属于电视综艺节目设计与制作的行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数量多,跨类别广,缺乏使用目的。被申请人大量注册与具有一定显著性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主观上具有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成语”、“成语大会”、“汉听”、“汉字听写大会”等商标注册列表;“隐秘的细节”、“一出好戏”、“夺位者”、“第一次亲密接触”的相关介绍。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7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帽子”等商品上,经审查予以核准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1年4月28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该条款涉及的是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一般是指损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商标注册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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