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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854138号“新氧 SOYOU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54:10关于第41854138号“新氧 SOYOU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74944号重审第0000004695号
申请人: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鑫君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74944号《关于第41854138号“新氧 SOYOU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731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第7237998号“新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689691号“新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897593号“SOYOU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我局应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决定。
经我局审理查明:第15604325号“新氧NEW & YOU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16803111号“新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已被我局裁定在第3类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第30557418号“SOYOU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我局认为,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第12479576号“新雨永丰SAYOU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构成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均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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