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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137705号“H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53:56关于第40137705号“H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988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桐乡市濮院柚成服装网店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1日对第40137705号“H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海澜之家 HLA”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574578号“HLA”商标、第16083064号“HLA”商标、第6067470号“HLA”商标、第16083060号“海澜之家 H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多次恶意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注册。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相关商标信息;
2、企业信息资料;
3、荣誉资料;
4、宣传资料;
5、销售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手套(服装)”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手套(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有效商标。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经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HA”与引证商标一“HLA”相比较,在表现手法、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故关于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之情形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鉴于申请人商标权利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本案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徐 苗
王阳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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