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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549771号“掌中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30:52关于第54549771号“掌中阅”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632号
申请人: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梵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30日对第54549771号“掌中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掌阅”系列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使用,经过申请人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在全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人对“掌阅”系列商标享有不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与第16436223号“掌阅”商标、第31062678号“掌阅课外”商标、第34101774号“掌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混淆误认。2、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3、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同行业竞争者,不仅对申请人“掌阅”商标进行重复仿冒注册,还仿冒德国知名户外运动品牌“SIGMA”,抢注知名作品名称《摘星》、《踏浪》,具有极大的主观恶意,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申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产生众多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复印件及光盘证据):
1、申请人企业概况、财务数据说明、缴税证明等资料;
2、申请人商标寓意、注册信息、商标使用管理办法等资料;
3、客户名录、签订合同及发票、“掌阅”APP在各大应用市场的下载量截屏等;
4、广告合同及发票、广告费用审计报告等;
5、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
6、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申请与申请人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的列表、在先行政、司法裁定文书等资料;
7、以“掌中阅”为关键词的百度搜索网页;
8、异议决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社交陪伴等服务上。
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现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45类社交陪伴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当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争议商标“掌中阅”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掌阅”,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社交陪伴;互联网域名租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社交陪伴、域名注册(法律服务)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具有密切关联,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掌阅”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相同、类似或密切关联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由于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存在一定差异,其注册申请不致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该项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社交陪伴等服务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争议商标的文字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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