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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393815号“冻感地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27:30关于第47393815号“冻感地带”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065号
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邦拓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9日对第47393815号“冻感地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构成对第1987698号“动感地带”驰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争议商标与第3869827号“动感地带 我的地盘 听我的M-ZONE及图”商标、第2010012号、第4184378号“动感地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及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混淆误认。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将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争议商标、引证商标档案;认驰裁定;推荐函;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审计报告;商标使用宣传材料;在先不予注册的决定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卫生纸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现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时器等商品、第38类电信信息等服务、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第43类养老院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亦不存在密切关联,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对已注册高知名度名商标的保护应以存在混淆、误导的可能性为前提。混淆、误导可能性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程度,引证商标的独创性、知名度及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各自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等因素。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复制、摹仿,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赖以知名的“移动电话通讯”等服务并无密切关联,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消费者,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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