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5991569号“喜乐Sail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27:24关于第65991569号“喜乐Sail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742号
申请人:上海萌味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和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91569号“喜乐Sail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03653、26904824、37167325、37167327、65469599、19603087、26838965、25644962、27237130、28621456、41343801、56809584、58184902A、58899872、64607964、64604045、62947189、65719483、64613654、13579236、50567072、14411908、2523293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十五、十六、十八、十九已被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十五、十六、十八、十九已无权利冲突。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四、十七均包含“喜乐”,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中文部分“喜乐”与引证商标二十、二十一中文部分相比较,在文字构成、读音上近似,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部分“Sailing”与引证商标二十二、二十三外文部分字母构成呼叫相同,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猫薄荷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四、十七、二十至二十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