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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363012号“龙腾飞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27:36关于第38363012号“龙腾飞跃”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619号
申请人: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潘薛海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7日对第38363012号“龙腾飞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1303号“飞跃 FEIYUE及图”商标、第33796842号“飞跃 FEIYUE及图”商标、第140576号“龍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二、被申请人存在抄袭、摹仿他人驰名商标及知名品牌以谋取不当得利的嫌疑,构成恶意抢注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三、申请人的“飞跃”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中国驰名商标。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
2.《上海橡胶工业志》中关于大孚橡胶总厂及布面胶鞋的介绍;
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
4.产品订单汇总及出货单据、销售发票;
5.飞跃网店授权书;
6.拼多多手机端飞跃图形实际使用证据;
7.飞跃图形授权书、天猫京东授权网店链接;
8.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3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18类旅行箱、皮制系带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布面胶鞋、手套(服装)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立法精神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旅行箱、皮制系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布面胶鞋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市场上的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上述引证商标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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