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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611730号“阿瓦隆之王 KING OF AVA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22:35关于第24611730号“阿瓦隆之王 KING OF AVAL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82871号重审第0000004775号
申请人:王者互娱控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82871号《关于第24611730号“阿瓦隆之王 KING OF AVA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80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7905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上诉请求。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出再审申请,北京高院作出(2023)京行再18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二审判决、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高院判决认为,在二审判决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依法作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922504号“阿瓦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予注册决定,现已生效,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42035号“阿瓦龙之王 King of Aval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依法作出的异议决定均不予核准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80698号“阿瓦隆俱乐部管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北京高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依法作出的异议决定均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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