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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498709号“香度XIANGD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22:13关于第46498709号“香度XIANGD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95694号重审第0000004643号
申请人:上海丰境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95694号《关于第46498709号“香度XIANGD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第908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提出再审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再203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行终32号行政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第9086号行政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31395号“香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皮肤绘画用墨”商品上已经被商标局予以无效宣告并公告,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皮肤绘画用墨”商品已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0000147813号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见第1808期《注册商标无效公告》),该裁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在“染料”等商品上仍享有在先商标权。
鉴于引证商标在“皮肤绘画用墨”商品上已经被我局予以无效宣告并公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享有在先权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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