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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904039号“r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18:21关于第52904039号“r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53980号重审第0000004725号
申请人:北京斗牛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53980号《关于第52904039号“r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425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137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故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付玉婷
谢乐军
洪强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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