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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57915号“天狗TIANGOU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18:11关于第1157915号“天狗TIANGOU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94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经纬盈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周文晓):哈尔滨全感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57915号“天狗TIANGOU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6727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网站服务器租用发票、域名证书及网站首页、后台登录截图、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4月26日至2022年4月2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推销(替他人)”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对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调查的信息,被申请人没有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已构成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原撤销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原撤销被申请人经营的核心商标,自受让以来原撤销被申请人对其进行了积极的宣传使用,并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符合关于商标有效使用证据的规定。申请人与原撤销被申请人属于同行业竞争者,为达自己的目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做与事实不符的撤销申请,损害了原撤销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撤销被申请人与沈阳帝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授权使用书》;
2、申请人恶意撤销申请的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3、原撤销被申请人身份信息;
4、天狗tgoomall.com网站服务器租用发票、域名证书及网站首页、后台登录截图;
5、“天狗网”2019年至2022年部分订单详情、发票、银行流水等。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天狗商贸有限公司于1997年4月10日申请注册,并于1998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服务上。后于2018年9月27日转让至原撤销被申请人,又于2023年5月27日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现为被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在三年指定期间内,原撤销被申请人仍对复审商标享有专用权,故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应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本案焦点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本案中,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仅能证明原撤销被申请人身份信息及其与沈阳帝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商标授权许可关系,被许可人是否实际使用还需结合其他证据认定。证据4网站信息及域名证书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5均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对WiFi信号屏蔽器、手机信号屏蔽器等商品的出售及租赁,并非本案复审服务。综上,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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