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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54717号“农民斯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18:04关于第62854717号“农民斯基”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878号
申请人:何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得范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深圳市得范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2日对第62854717号“农民斯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第62864497号“农民斯基”商标已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以“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驳回。综上,争议商标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特征,与被申请人所经营的业务范围紧密相关,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完全是以使用为目的,符合《商标法》的各项相关规定,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在先存在大量包含“农民”/“斯基”二字的已注册商标。争议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的核心品牌标志,经过使用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认知和市场价值。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争议商标信息、部分共存商标的截图、争议商标部分使用证明材料、部分销售流水账单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5日申请注册,2022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水果;新鲜浆果;新鲜柑橘;新鲜坚果;新鲜荔枝;新鲜苹果;新鲜杨梅;新鲜樱桃;新鲜猕猴桃;新鲜草莓商品上。
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第62864497号“农民斯基”商标,经审查我局认为“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其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农民斯基”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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