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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974916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10:33关于第60974916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124号
申请人:南京华云高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市摩托声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5日对第609749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643554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品牌通过申请人的持续使用与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定关系。加之,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高度近似,双方标识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申请人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三、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守信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3A证书、企业信用报告;2、近三个月线上交易流水(5、6、7月);3、开发模具图片;4、生产厂家及实用场地实物图;5、淘宝抖音等线上店铺使用证据;6、图形商标版权证书;7、线下使用证据发票、合同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被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属于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本案审理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存在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并未详述具体理由,在案亦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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