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25251645号“FV”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09:55关于第25251645号“FV”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534号
申请人:丘仕涉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卡黛希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23日对第25251645号“FV”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香港楚丰国际有限公司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以生产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用于出售,以获取不当得利,已扰乱我国商标注册的正常秩序。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存在摹仿、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其多次被他人提出无效宣告或异议申请,其注册行为曾被认定为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复制、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已转让商标的统计及转让公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互联网兜售商标的情况;部分被摹仿、抄袭的商标情况;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被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的情况;相关决定书或裁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善意受让所得,被申请人支付了对应商标转让价款并办理了转让手续。被申请人诚信经营,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无任何商业关联与利益往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行为与被申请人无关。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形成稳定的市场,与被申请人建立唯一稳定的对应联系。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企业荣誉;裁定书;争议商标淘宝购买订单截图、商标转让合同;争议商标转让期间的独占使用授权书及转让公证书;争议商标授权许可证书;争议商标产品照片;争议商标产品备案资料及相应的检测报告;争议商标品牌在天猫、京东等平台的销售页面截图;争议商标品牌在抖音、快手自媒体的截图及时间戳视频;争议商标在抖音和快手的话题度测评;争议商标抖音平台2021年后台关注、粉丝等数据;部分明星代言合同;明星代言、直播、广告时间戳视频;争议商标品牌测试主播汇总列表及相应的时间戳视频;部分网红直播合同、个人主页截图及相应视频;争议商标CCTV购物频道采访视频及视频截图;广告合同及广告图片;被申请人官方网站信息;所获荣誉资料;媒体报道;展会宣传资料;维权资料;著作权登记资料;申请人侵犯被申请人商标权的判决书;外观专利报告及评价报告;申请人攀附争议商标产品外观导致公众混淆的时间戳视频及视频截图。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对被申请人的证据不予认可,并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香港楚丰国际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护发素;厕所清洗剂;地板蜡;香精油;化妆品;香水;指甲油;牙膏;香”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争议商标于2020年5月27日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多个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五百余件商标,部分商标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或经异议程序不予核准注册,或被予以无效宣告。
3、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对争议商标具有真实使用行为。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关于“其他不正当手段”具体情形的例外可知,“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较早,且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诉争商标申请人对该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认定诉争商标不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的部分商标虽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但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时间较早,且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对争议商标实际投入商业使用,根据个案审查原则及上述指南的相关规定,本案不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贾秋实
2023年08月02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