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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948794号“山山而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11:53关于第41948794号“山山而川”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809号
申请人:深圳艮庚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山而川(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1日对第41948794号“山山而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经营范围中包含了商标代理业务,属于商标代理机构,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本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明显超出了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类别的范围。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6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雨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婚纱”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30年6月27日。
2、经调取商标档案查明,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时提交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证据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其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服务,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婴儿全套衣;雨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婚纱”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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