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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658781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07:51关于第37658781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314号
申请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莫光里
委托代理人:华夏财智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6日对第376587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1098949号“GG及图”商标、第19277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共有七十余枚商标,具有攀附他人商标的恶意,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商标介绍资料;
2、申请人及其商标知名度证据;
3、“GUCCI”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4、相关案件资料;
5、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
6、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7、网络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一直合规经营,不存在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情形。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钟翠碧于2019年04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0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钱包(钱夹);背包;手提包;行李箱;家具用皮装饰;书包;伞;手杖;宠物服装商品上。争议商标于2022年01月20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二国际领土延伸至我国时间及获准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旅行包;家具用皮制装饰品;伞;手杖;马鞍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皮、钱包(钱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旅行包、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GG及图”、引证商标二图形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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