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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091790号“BYTD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07:40关于第17091790号“BYTD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64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宝应县通达电缆电气成套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苏雨燕婴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091790号“BYTD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9425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2日至2021年12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复审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2、申请人注册的复审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进行了长期持续的有效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包装照片;
2、申请人与山东环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发票、银行回单;
3、申请人与成都市武侯区大川汽配经营部、杭州三峰、长沙四友、郑州嘉华汽车饰品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及付款凭证;
4、申请人与福州广捷锐汽配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发票及银行回单;
5、申请人与成都鑫拓展签订的购销合同及付款凭证;
6、证明。
经调取证据,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现场检查照片。
我局将上述调取的证据及答辩通知一并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本案申请人宝应县通达电缆电气成套厂于2015年6月1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7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底盘、车辆引擎罩、车篷、毂罩、汽车车身、汽车保险杠、陆地车辆变速箱、车身、可升降后挡板(陆地车辆部件)、运载工具用行李架”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汽车底盘”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证据2、4中有申请人与山东环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广捷锐汽配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BYTD及图”牌“机盖、叶子板、挡板”等商品的购销合同,上述合同均有对应的销售发票佐证实际履行,且均发生在指定期间内。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并综合考虑证据1、3、5、6及撤销程序中的照片等相关产品销售证据,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已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机盖、叶子板”等商品上。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商品与上述使用商品之间的种属关系以及各项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一并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庞婷
2023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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