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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703944号“悦佳人”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07:28关于第18703944号“悦佳人”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00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莞市骏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甘忠清
申请人因第18703944号“悦佳人”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1297号决定,于2022年8月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东莞市骏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送货单、销售发票(未体现核定商品)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8年12月22日至2021年12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健美按摩设备”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核准注册后,申请人就一直将其使用在核定商品上,该商标在业界和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复审商标未构成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商品及包装照片;2、申请人官网、网店商品页面及交易记录截图、线上销售情况表;3、线下销售资料;4、检测报告;5、参展资料;6、所获荣誉、企业简介、产品手册、宣传页、宣传视频;7、印刷品订单及付款记录;8、作品登记证书、专利证书。
同时,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核实,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荣誉证书已在上述证据6中提交,另包括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9、商品包装照片;10、产品保险单;11、网络推广图片及网址链接;12、展会照片及产品海报;13、网页广告照片;14、销售合同、发票、送货单、银行转账凭证。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所附申请人申请材料副本及其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健美按摩设备;按摩器械;振动按摩器;理疗设备;医用指套;按摩用手套;床用摆动器;避孕套;非化学避孕用具;性爱娃娃”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月27日止。
2、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1年12月22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以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的网店商品页面及交易记录截图、证据3线下销售资料及证据14销售合同、发票、送货单、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显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性玩具”相关商品上有商业使用。加之证据1、4-7、9、12、13中的商品及包装照片、检测报告、参展资料、产品手册、宣传页、宣传视频、展会照片及产品海报、网页广告照片等予以佐证,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性玩具”相关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在复审商标申请注册之时,“性玩具”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规范商品名称,但根据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特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避孕套;非化学避孕用具;性爱娃娃”复审商品与上述实际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避孕套;非化学避孕用具;性爱娃娃”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另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理疗设备”等其余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理疗设备”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避孕套;非化学避孕用具;性爱娃娃”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文
尤宏岩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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