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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586860号“VANBEAUTY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06:35关于第30586860号“VANBEAUTY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26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姚戈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智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洞见未来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586860号“VANBEAUT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3239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03月23日至2022年03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化妆品”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使用情形。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及其经销商上海雅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均销售了复审商标商品,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销售合同、发票;
2、实物实景照片;
3、委托生产合同、发票。
经查,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证据包含在复审阶段提交证据中。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寄送给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华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04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0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香水;香皂;化妆品;沐浴乳;美容面膜;口红;香精油;香;清洁制剂商品上。复审商标于2019年10月27日转让至上海智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于2020年11月27日转让至上海轩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于2022年09月06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了多份合同、发票,其中部分交易发生在指定期间内,销售商品为美容护肤品*VANBEAUTY塑颜紧致精华液等,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实物实景照片,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化妆品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各项商品的关联性,复审商标在洗面奶、香水、香皂、沐浴乳、美容面膜、口红商品上的注册一并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洗面奶、香水、香皂、化妆品、沐浴乳、美容面膜、口红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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