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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942135号“盛钰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2:51:23关于第60942135号“盛钰鸿”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178号
申请人:路紫浩
委托代理人:河北太阳兄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省鸿钰盛拍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信达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5日对第60942135号“盛钰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8659864号“玉鴻盛 YH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完全相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品牌的恶意抢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店铺图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存在音、形、义及整体外观的极大差别,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原创,是被申请人根据自身经营所需提出的注册申请,已投入实际使用,与被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人的无效理由和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引证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更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对其进行了抢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证书;2、申请人网站截图;3、店铺图片;4、手机截图;5、合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拍卖;职业介绍”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获准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的相关规定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同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鉴于引证商标获准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应属《商标法》第三十条审理范围,我局将适用该条款予以审理,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职业介绍;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拍卖”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盛钰鸿”与引证商标“玉鴻盛 YHS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志。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品牌的抢注,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拍卖”等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且本案争议商标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在上述服务上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进行审理。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职业介绍;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志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欺骗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职业介绍;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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