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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00715号“好佳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2:51:57关于第60100715号“好佳鲜”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117号
申请人:上好佳(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祥易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锦州市博雅轩图书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8日对第60100715号“好佳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上好佳”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02360号“上好佳”商标、第1722508号“上好佳”商标、第1722509号“上好佳”商标、第43212008号“上好佳”商标、第1722510号“上好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上好佳”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上述商标的抄袭、摹仿、翻译。三、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注册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行为难谓正当,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四、申请人商标在与本案情形类似的案件中已得到保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公司简介及商标信息、许可备案证明;
2、申请人所获荣誉;
3、部分销售合同、发票;
4、上海市食品协会出具市场占有率证明;
5、参展合同;
6、广告宣传资料、代言协议及发票;
7、申请人“上好佳”商标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资料;
8、在先裁定书、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6日申请注册,2022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水果罐头”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6月27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9类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申请人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26期《商标公告》)。
二、我局于2006年6月7日作出的商评字[2006]第1705号《关于第1273544号“上好佳”商标争议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第1096489号“上好佳”商标在膨化食品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2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果罐头;果冻;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蔬菜罐头;食用果冻;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好佳鲜”与引证商标二至四“上好佳”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在“水果罐头;果冻;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分别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其不构成争议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上好佳”商标经使用宣传已达到公众广泛知晓程度。故争议商标在“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上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因此,争议商标在“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我局在“水果罐头;果冻;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不再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之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亦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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