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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750408号“ZHENJI真迹”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2:35:57关于第17750408号“ZHENJI真迹”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34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蔡钢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白冰
申请人因第17750408号“ZHENJI真迹”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6624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蔡钢强提供的商场合同经营协议书及服务费收款收据、实体店照片、送货单、制作吊牌微信聊天记录、产品销售单、产品照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内衣”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2019年04月29日至2022年04月28日期间在其指定商品上确实有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不是一种行政处罚或者惩罚性措施,而是防止闲置浪费商标资源和促进商标发挥实际作用的制度,对于使用的事实不宜把握过于严格。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场租赁合同及收据;
2、商品实体店实拍;
3、标签采购单及微信沟通记录;
4、服装销售单;
5、商品实拍;
6、微信宣传。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8月25日申请注册,并于2016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服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0月6日,其所有人为蔡钢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于2019年04月29日至2022年04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内衣”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本案中,证据1未显示复审商标,且合同签订时间及收据日期均未在指定期间内。证据2、证据5多为自制材料,其形成时间难以确定。证据3、证据4、证据6或为自制单据,或为微信页面截图,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情况下,其证明力较弱。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内衣”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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