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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729995号“忠厚传家”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2:35:45关于第30729995号“忠厚传家”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98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忠厚传家(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迎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青岛洋湾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729995号“忠厚传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350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4月20日至2022年4月19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1.增值税发票;
2.产品及包装照片;
3.开户行业务回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理由及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理由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5月7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2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黄酒、食用酒精等商品上。2022年4月20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3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1提交了两张发票,一张模糊不清难以辨认,一张显示的是其作为购买方向他人购买商品的行为,并不能证明申请人使用了复审商标;证据2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证明力较弱;证据3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综上,申请人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3类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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