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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977706号“漕河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8:57:53关于第60977706号“漕河镇”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214号
申请人:保定市漕河驴肉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述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保定金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7日对第60977706号“漕河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31585号“漕河及图”商标、第33461228号“漕河及图”商标、第9363113号“漕河CAOHE WWW.CAOHE.COM及图”商标、第5196305号“漕河”商标、第17206858号“漕河及图”商标、第9360273号“漕河CAOHE”商标、第31124215号“漕河CAOHE及图”商标、第17206710号“漕河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地理位置极为临近,其明知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存在。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亦构成恶意抢注。被申请人具有恶意注册的一贯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漕河”的抄袭、复制和摹仿。五、争议商标含有行政区划地名,具有不良影响,缺乏显著性。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漕河驴肉产品、厂区照片、直营门店相关信息;2、申请人所获荣誉;3、“漕河”宣传使用相关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0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熟肉制品;半成品肉;肉块;包装好的肉;炖肉;炖煮肉汤;肉馅;制香肠肠衣用肠子;熟肉罐头;食用动物油”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已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第30类、第35类、第43类商品和服务上。
3、引证商标四注册期满未续展,该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不再享有在先权利。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引证商标四不再享有在先权利。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熟肉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漕河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八的显著识别文字“漕河”,且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熟肉制品、熟肉罐头、食用动物油、制香肠肠衣用肠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八核定使用的香肠、腌制肉、肉罐头、食用油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密切相关,属于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属河北省保定市,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八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据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鉴于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八,故《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字号“漕河”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将其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从而使申请人字号权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字号权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理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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