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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035210号“MISSOM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8:57:31关于第52035210号“MISSOM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767号
申请人:蜜素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江炳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德宣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8日对第52035210号“MISSOM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MISSOMA”是来自英国的时尚首饰品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18类指定商品上的第53548526A号“MISSO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模仿抄袭并恶意抢注申请人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MISSOMA”商标。三、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并非出于生产经营的目的,而是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被申请人除了抄袭本案申请人商标之外,还抄袭珠宝设计师“卡洛琳·泰勒CAROLYN TYLER”的名字,被申请人的行为难谓巧合。在申请人的商标在中国已经在先使用并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申请与引证商标主体文字混淆近似的独创商标,必然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容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创始人关于商标的设计理念、商标的创作、发展历史;2、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资料;3、销售发票及图片;4、使用证据;5、申请人在美国、新加坡等国家注册商标详情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6月7日经我局异议决定,核定使用在第18类“旅行箱;背包;钱包(钱夹);购物袋;手提包;旅行包;公文包;钥匙包;包;手拿包;单肩包”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31年8月27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1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伞;手杖;皮带(鞍具)”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31年11月27日。
3、除了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14类、第25类、第35类商品和服务上还申请注册了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Carolyn Tyler”、“卡洛琳·泰勒”、“MISSOMA”、“MISSOMALONDON”等,其中第52083410号“MISSOMALONDON”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申请在后,故其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人关于《商标法》三十条的主张不成立。
二、在案证据虽可以证明申请人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尚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故本案不能认定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据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但争议商标“MISSOMA”文字仅为普通印刷字体的纯字母商标,难谓是对他人美术作品的抄袭摹仿。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多涉及在首饰等商品上的使用,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地区已于旅行箱、背包等商品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使用“MISSOMA”商标或与之近似的非注册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五、《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六、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本案中,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将“MISSOMA”商标使用在首饰等商品上,且经过多年的宣传及使用,引证商标的产品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MISSOMA”与申请人在先使用且具有较强独创性的 “MISSOMA”商标字母构成相同,难谓巧合。由查明事实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3类、第14类、第25类、第35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MISSOMA”、“MISSOMALONDON”等商标,其中第52083410号“MISSOMALONDON”商标指定使用在珠宝首饰等商品上,而申请人“MISSOMA”商标据以知名的即为首饰等商品,同时,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Carolyn Tyler”、“卡洛琳·泰勒”等与珠宝设计师名字相同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或意图使用的证据,亦未对其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因此,被申请人围绕申请人的“MISSOMA”商标反复申请注册以及摹仿珠宝设计师名字的行为难谓正当。本案被申请人的上述注册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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