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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73463号“WR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8:57:15关于第1173463号“WRI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73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捷诚智权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利奥游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73463号“WR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6545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2018年12月29日至2021年12月28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存在不使用正当理由。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具有使用复审商标的实际意图,但申请人母公司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实施联合重组,近年来按国资委通知要求持续深入推进重组整合,因此未使用复审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所述之正当理由。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国家领导人视察照片;
2、复审商标许可备案公告及转让公告;
3、《关于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重组的通知》;
4、复审商标在办公场景使用的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邮电部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于1997年1月28日提出注册,1998年5月7日经核准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获准注册,后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2001年5月14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即现申请人,经续展专用期至2028年5月6日。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以下称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中的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8年12月29日至2021年12月28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所罗列的正当理由的情形应当是商标注册人已尽到主观努力,而受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正常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情况。证据3不能证明申请人有不使用复审商标的正当理由。证据4均为自制图片证据,证明力较弱,亦未体现复审商品。综上,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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