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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831229号“桃花岕金紫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8:56:57关于第52831229号“桃花岕金紫笋”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776号
申请人:长兴县桃花岕有机茶厂
委托代理人:湖州长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天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0日对第52831229号“桃花岕金紫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004330号“新桃花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新桃花岕金紫笋”商标的抢注。三、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茶山照片、产品图片、荣誉证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8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64期(2021年10月21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桃花岕”,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以茶为主的饮料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具有较强关联性,同时考虑到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桃花岕”为申请人的商号和所在地名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在茶叶商品上为浙江省著名商标,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自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对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不再单独评述,本案亦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鉴于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故对于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张学军
陈雪青
2023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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