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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292569号“众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8:56:35关于第34292569号“众合”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540号
申请人:北京众合天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元创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俊才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9日对第34292569号“众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申请了包含本案争议商标在内的大量的毫无关联的商标,并不是为了使用,被申请人作为职业抢注人,是为了牟取不正当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587541号“众合天下 UniWorldH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报纸;速印机”商品上。
2、引证商标获准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6类“报纸;期刊”等商品上。2023年5月20日,引证商标由我局核准由申请人转让至为众合云科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四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雅姿”、“菲力”、“初茵”、“宠乐多”、“旺旺喵”、“叮当”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近的标志。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提出本案无效宣告申请时为引证商标所有人,故其以引证商标作为在先权利提起本案无效宣告申请的主体适格。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的相关规定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速印机”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报纸”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报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众合”与引证商标“众合天下 UniWorldHR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志。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中,由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雅姿”、“菲力”、“初茵”、“宠乐多”、“旺旺喵”、“叮当”等四百余件商标,且上述商标与他人具有较高独创性和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独创性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被申请人的系列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足以使人确信被申请人存在主观恶意。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及注册与他人独创性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具有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并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意图,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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