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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70315号“红星前进”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6:22:18关于第20870315号“红星前进”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76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颖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泰鑫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邓维军
申请人因第20870315号“红星前进”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3139号决定,于2022年10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装修施工合同及发票、产品订购合同及发票、店铺照片、交易小票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餐厅”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复审商标注册以来就积极通过使用扩大其知名度,努力提高其服务质量,复审商标存在使用事实。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是希望得到复审商标的专用权,借助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此行为具有严重恶意,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许可合同;
2、相关会议纪要;
3、申请人装修合同及发票、餐桌家具定购合同及发票、粮油供货合同及发票;
4、申请人完税票据;
5、店面全景照片、产品价目表、产品照片;
6、销售小票及发票;
7、相关报道、网络搜索截图、员工服饰照片及其他物品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该证据已包含在上述复审证据中。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8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餐厅;饭店”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其与北京局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商标授权许可关系,被许可人是否实际使用复审商标还需结合其他证据认定。证据2、3被许可人装修合同、餐桌定制等均为服务前的准备工作,无法证明其实际服务内容等。证据4完税证明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证据5至7显示的均为在面包、牛奶等商品上的销售、宣传等,并非本案复审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于“餐厅;饭店”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汤茜
庞敏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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